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平顶山市新华区“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某某诉称,2013年11月,经平顶山市西建材市场金泰建材公司介绍,蒋某某承包了刘某某居住的平顶山市新城区某小区某房屋的地板砖、瓷片及造型边线的装修工程。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装修工钱共计9000元。在蒋某某施工期间,分两次向刘某某借过2000元,2013年11月23日装修工程完工时,经金泰建材公司调解,刘某某支付蒋某某3000元,剩余4000元工钱经蒋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以地板铺设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2014年1月24日,蒋某某夫妇去刘某某家讨要工钱,遭到了刘某某的谩骂和殴打,给蒋某某夫妇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某支付剩余的工钱4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刘某某辩称,1,蒋某某所诉的4000元工钱属实,但是因为蒋某某没有按要求完成装修工程所致。蒋某某将我家的地板撬开了一部分就不管了,造成我至今无法入住。如果蒋某某把没有维修好的地板维修好,刘某某同意支付剩余4000元工钱。2,蒋某某称刘某某对其实施谩骂及殴打行为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蒋某某承包了刘某某居住的平顶山市新城区某小区某房屋的地板砖、瓷片及造型边线的装修工程,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装修工钱共计9000元。在蒋某某施工期间,先后向刘某某借资2000元,蒋某某工程完工后刘某某又支付工程款3000元。2014年1月,刘某某认为蒋某某铺设的地板造型不符合要求,要求其修改,蒋某某将部分地板撬开,但要求刘某某支付剩余工钱后再施工,刘某某予以拒绝。2014年1月24日,蒋某某夫妇再次到刘某某家讨要剩余工钱,双方发生冲突,蒋某某报警处理。现蒋某某以刘某某拖欠工钱并对其实施殴打为由要求刘某某支付剩余工钱并赔偿损失,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接处警登记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承包刘某某居住的平顶山市新城区某小区某房屋的地板砖、瓷片及造型边线的装修工程,虽无书面合同,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的承揽合同关系,蒋某某应当按照定作方刘某某的要求完成工程。2014年1月,蒋某某在刘某某的要求下撬开部分地板,其应当按要求完成修缮工作,但蒋某某没有将剩余工作做完,存在违约行为,然蒋某某毕竟完成大部分工程,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本院酌定刘某某支付蒋某某剩余工程款2500元。对蒋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某工程承包款2500元。 二、驳回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淑扬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