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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到庭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某某诉称,焦某某与朱某某婚前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朱某某在双方婚后经常参与赌博,甚至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致使焦某某和女儿只好租房居住。由于朱某某赌博成性,家中财产已经赌尽。2013年5月11日,朱某某离家出走,没有任何音讯,焦某某只好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焦某由焦某某抚养;3,诉讼费由朱某某负担。
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焦某某与朱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8日生育一女名焦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朱某某有参与赌博行为。2013年5月,朱某某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焦某某带女儿焦某在娘家生活。现焦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予以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焦某某与朱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因朱某某有参与赌博行为且在双方婚后不足一年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双方并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故本院对焦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朱某某目前下落不明,且双方女儿焦某一直由焦某某抚养,故对焦某某抚养女儿焦某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抚养费焦某某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焦某由焦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淑扬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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