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613号 原告杨小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冲锋,男,汉族。 原告杨小阁诉被告刘冲锋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阁、被告刘冲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阁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下一女刘珊珊,2009年11月生下一子刘杨浩。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我患病后,被告不尽夫妻扶养义务,不给我治病,不管我的死活,把家的粮食卖完,造成我生活无助且经常殴打我,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被告为躲避夫妻扶养义务,不顾我身患重病,两次提起诉讼与我离婚,虽然法院判令不准离婚,但被告仍然把我遗弃在家不管不问。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每月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刘冲锋辩称:我承担不了,现在也没有钱,我上有老下有小。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小阁与被告刘冲锋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3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0月10日(农历)生下女儿刘珊珊,2008年11月29日(农历)生下儿子刘杨浩。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现杨小阁身体患有肝囊肿疾病。 另查明:刘冲锋2013年度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与杨小阁离婚。2013年9月10日刘冲锋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杨小阁的起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刘冲锋于2014年8月22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杨小阁以现在身体有病需要医治为由不同意离婚。 再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627.73元/年。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扶助,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没有积极沟通,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更不能以此不履行相互互助的义务。原告杨小阁现身患疾病,需要作为丈夫的被告刘冲锋进行扶助,故对于原告的要求支付生活费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627.73元/年的标准,被告支付的生活费为每月30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的请求,该费用未实际产生,对于原告看病需要的花费本院无法予以认定,对于该项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但被告刘冲锋仍应当积极对原告杨小阁所患疾病进行医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冲锋自2014年10月份起每月向原告杨小阁支付生活费300元,该费用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杨小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冲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春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