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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乙与齐某某、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李某某,男,22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乙,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李某某,男,22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乙,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20岁,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齐某乙,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齐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乙诉被告齐某某、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该案撤诉。经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某、李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二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领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如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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