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李某某,男,22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乙,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20岁,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齐某乙,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齐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乙诉被告齐某某、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该案撤诉。经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某、李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二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领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如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