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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1378号 原告秦某某,女,34岁,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孙某某,男,33岁,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1378号
原告秦某某,女,34岁,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孙某某,男,33岁,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孙某,二女孙某某,长子孙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曾于2012年期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给予了原、被告感情恢复期。在感情恢复期内,原、被告还是不能和好,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农历6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12月2日生育长女孙某,于2003年3月11日生育二女张某某(迁入孙某某之姐户口,取名张某某),于2005年2月11日生育长子孙某乙。原告曾于2012年期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再次来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户口薄复印件、调查笔录、(2012)淮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曾因夫妻关系问题提起过离婚诉讼,本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给予了原、被告感情恢复期。在感情恢复期内,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仍无法恢复,且原告又态度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长女孙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长子孙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次女张某某现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不应改变其生活现状,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主持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长女孙某某由原告抚养;长子孙某乙、次女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海领
审 判 员  方贤君
人民陪审员  郑平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东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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