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498-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晓飞 审 判 员 豆品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耀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