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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498-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498-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晓飞
审 判 员  豆品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耀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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