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81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 被告丁某某,男,1961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守功已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叶培绪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郭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