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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锐锐与曹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330号 原告雷锐锐,又名雷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曹伟,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雷锐锐诉被告曹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330号
原告雷锐锐,又名雷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曹伟,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雷锐锐诉被告曹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锐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锐锐诉称,因被告曹伟在万正龙湖C3号楼3单元5层西戸水管未关漏水,造成原告室内装修好的墙壁、吊顶、地板、酒柜被损毁。2013年12月15日,给被告联系,被告表示回来协商,但至今不与原告见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9300元承担评估费2000元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曹伟未提出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曹伟因管理不善,在万正龙湖C3号楼3单元5层西戸的水管未关漏水,造成其楼下原告雷锐锐的家中浸水,壁纸、乳胶漆、家具等损毁变形,经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雷锐锐的家中浸水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为12100元,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原告在外租房支付租金7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评估报告书、物业证明、租房合同、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曹伟因管理不善,造成其楼下原告雷锐锐的家中浸水,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雷锐锐损失193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曹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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