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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82号 抗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82号
抗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4年1月2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月2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毛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王某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民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王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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