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82号 抗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4年1月2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月2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毛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王某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民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王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