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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蒙与被告席成军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60号 原告孙蒙,男,29岁。 被告席成军,男,42岁。 原告孙蒙与被告席成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成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60号
原告孙蒙,男,29岁。
被告席成军,男,42岁。
原告孙蒙与被告席成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成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蒙诉称:2013年7月17日,邹某某经被告席成军担保借我现金10万元,用期1个月。到期后讨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席成军还款付息;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席成军未答辩。
原告孙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据、收据、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各一张。证明2013年7月17日,邹某某经被告席成军担保借原告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
被告席成军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孙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7月17日,邹某某经被告席成军担保借原告孙蒙现金10万元,期限1个月,月利率1%。邹某某给原告孙蒙出具借据。被告席成军、汪玉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签名。到期后三人未归还。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1、邹某某给原告孙蒙出具借据中约定: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2、在个人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逾期按贷款总额的20%收取日滞纳金。
3、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被告席成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认为,邹某某借原告孙蒙现金10万元,到期未还。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席成军承担连带保证之责,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利率为1%,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借款时双方约定逾期按贷款总额的20%收取日滞纳金,超过法律的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席成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蒙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计至2013年8月16日,月利率按1%计算;从2013年8月17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
二、原告孙蒙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席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
人民陪审员  薛海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芸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