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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军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军旗,男,1978年3月3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军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军旗,男,1978年3月3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军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军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4年10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夏军旗醉酒后驾驶豫KQK829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劳动路与画圣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军旗血液中乙醇含量166.565mg。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军旗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军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夏军旗醉酒后驾驶豫KQK829雪佛兰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劳动路与画圣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军旗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66.565mg。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军旗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及说明、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检验鉴定报告单、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资质、检验意见通知书、警官证复印件、证人孙某某证言、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军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军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军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扣除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毛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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