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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方某某、张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院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 代表人:李宏伟,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院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

代表人:李宏伟,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200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方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杰,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某某、张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方某某的实际住院时间应予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