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 代表人:孙永广,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文乾,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郗青云,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郗国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郗青云胞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凯选,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彦龙,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郗青云、韩凯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14时40分许,郗青云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韩凯选驾驶的豫JT828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郗青云受伤的交通事故。郗青云受伤后被送往濮阳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头皮伤综合症;2、上唇皮裂伤上切牙断裂;3、双膝软组织损伤。2013年7月15日出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9,745.61元。2013年8月6日到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安装牙齿,花去医疗费10,550.64元。经医生诊断为:1、1⊥2外伤死髓牙;2、⊥1外伤脱落。需5个月左右完成牙种植术。3、患者所需费用约需1万元;4、种植体有可能会脱落,一般应可以用20年。2014年1月10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郗青云牙齿安装费用进行了评估:被评估人郗青云牙齿安装费用每次约需2,000元,约需更换5次。支付鉴定费700元。2013年6月23日濮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第08559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凯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郗青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车豫JT82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韩凯选为郗青云垫付了2000元。韩凯选是承包陈彦龙的豫JT8285号车。 原审法院认为:郗青云与韩凯选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故依法确认该责任认定书的效力。韩凯选承包了陈彦龙的豫JT8285号车,作为直接侵权人,对郗青云造成的损失,应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承担。郗青云诉求的医疗费20,301.87元,计算有误,实际花费为20,296.25元,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予以认定。郗青云诉求的误工费1,890元,没有证据证明,依据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0,732元计算,住院22天,计款为1,249.6元。郗青云诉求护理费3,780元过高,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5379元计算,住院22天,计款1,529.69元。郗青云诉求住院伙食补助每天按30元计算,住院22天,计款为660元。郗青云诉求营养费每天20元过高,住院22天,按每天10元计算计款220元。郗青云诉求的交通费540元过高,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认定为220元,郗青云诉求以后更换牙齿费用10,000元,为必然需要支付的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予以支持该费用,根据第一次更换费用(10,550.64元)及使用年限和出生时间,酌定为5次,鉴定书鉴定每次更换牙齿需2,000元,计款10,000元。鉴定费700元一并予以认定。郗青云诉求精神抚慰金根据住院病历显示上唇皮裂伤上切牙断裂,1⊥2外伤死髓牙,⊥1外伤脱落,精神上造成一定创伤,认定为3,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37,875.54元。扣除韩凯选垫付的2,000元,为35,875.54元。案经调解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郗青云医疗费等共计35,875.5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元,原告郗青云负担98元,被告韩凯选负担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对郗青云的牙齿安装费评估意见予以认定,同时又对郗青云在第三人民医院的牙齿种植的医疗费予以认定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种植牙齿本身就是义齿里面的高档消费。根据《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种植牙齿并不是普通适用器具,故按照保险补偿原则及法律规定,原审对郗青云的牙齿种植费予以认定不当。2、郗青云牙齿的伤情并非必须进行种植,郗青云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评估意见为:郗青云因交通事故致左切牙缺失,需烤瓷牙修复,郗青云牙齿种植费用与鉴定结论矛盾,无事实依据。原审对郗青云牙齿伤情既认可其种植又认可其烤瓷牙修复,将两种费用重复计算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郗青云种植牙齿花费10,550.64元。 郗青云辩称:种植牙齿花费10,000多元,医生建议使用20年,受害人才23岁,受伤两颗牙,一颗掉了,由于没有牙根必须种植,另一颗坏了一半,安烤瓷的。鉴定时还没有种植牙齿。作为女孩为了美观必须种植,伤的两颗都是门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凯选未到庭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全国女性的平均寿命为77.37岁,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郗青云受伤后种植牙齿的花费已经发生,且郗青云提供了正规票据。郗青云受伤的是上切牙,受伤时年仅23岁,作为女同志为了美观种植牙齿也符合人之常情,不属于过度医疗,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种植牙齿的费用,本院予以维持。种植牙齿寿命为20年,烤瓷牙的寿命为8-10年,全国女性的平均寿命为77.37岁,根据以上数据计算郗青云种植牙齿后还应安装烤瓷牙5次,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次烤瓷牙的费用,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沈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