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慎占,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梅芝,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甘慎占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绪贵,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政府对过路南。 代表人:闫宏涛,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奇丰,该信用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朝彬,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甘登云,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甘慎占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原审被告吴朝彬、甘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缺席判决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梁振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