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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慎占与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吴朝彬、甘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慎占,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梅芝,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甘慎占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绪贵,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慎占,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梅芝,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甘慎占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绪贵,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政府对过路南。

代表人:闫宏涛,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奇丰,该信用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朝彬,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甘登云,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甘慎占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原审被告吴朝彬、甘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缺席判决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梁振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邵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