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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2014年6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2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2014年6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开封市金明区安泰警苑居住的被害人程某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并通过在金山联盟所留的本人银行账户取得报酬。2012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破解了程毅所留的银行账户密码,后用他人和其本人的银行卡将程毅所留的银行卡账户予以替换,窃取了网络技术公司支付给程某的劳务资金7803.72元。被害人发现后报警,经上网追逃,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程某的报案和陈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过网上银行为程某发放劳务资金及收款银行卡信息的证明,沭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和沭阳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被告人使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的身份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即时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 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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