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君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2013年7月12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2013年7月12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玉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封市光明医院停车场,将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银白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销赃得款8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赵某某、郭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视频光盘,购车证明及保修手续,开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理详细信息,证明经该所民警及戒毒人员观看监控录像辨认出录像中显示的偷车的男子系在该所曾经强制戒毒的吴某某;抓获证明,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校功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卢欢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