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279号 原告侯国超,男,1984年5月23日生。 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秦东峰,负责人。 被告刘建伟,男,1977年10月29日生。 原告侯国超诉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兰考县道南子房佳苑小区承包工程期间,分两次购买原告模板(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2月11日)900张,双方约定每张67元,共欠原告60300元,有被告的工人刘建伟书写的收到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模板款60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依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刘建伟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国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退还原告侯国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