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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3日生 被告周某,男,1991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新社独任审判,公开开
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3日生
被告周某,男,1991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新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在2014年2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爱说谎话。婚前被告欺骗原告,说自己的母亲没有离婚并说自己会一套手艺。但是,婚后才知道这一切都是瞎话,被告的母亲已不和其父生活多年,而被告也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在婚后被告爱说谎话的恶习仍然不改,使得原告根本无法再相信他。原告因生气回娘家住居,在此期间原告住院,而被告及其家人连一点诚意都没有,一趟都没有去看望过原告,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六条被子、六条床单、二条被罩、四幅刺绣、一条项链、一只戒指归原告所有。
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均是生活琐事,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不能儿戏,被告就是有什么缺点,原告既然和被告结婚就应当给被告改正的机会,不能因一点小事就离婚。被告年龄小,希望原告能多指点与体谅,被告十分珍惜与原告的婚姻,恳请原告也珍惜。被告是个农村的孩子,家庭不富裕是事实,但被告愿意在原告的指导下努力挣钱,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再者,为能让被告与原告结婚,被告家花尽了所有积蓄,双方才生活半年,原告就提出离婚,被告十多万的花费付之东流,这对被告不公。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给被告一次机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14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原告于2014年6月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的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新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