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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雪琴诉被告刘俊波、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李雪琴,女,71岁。 委托代理人梁电奇,女,52岁,特别授权。 被告刘俊波,男,35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 代表人赵松淼,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李雪琴,女,71岁。

委托代理人梁电奇,女,52岁,特别授权。

被告刘俊波,男,35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

代表人赵松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雪琴诉被告刘俊波、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琴委托代理人梁电奇,被告刘俊波及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7日15时45分左右,被告刘俊波驾驶豫C1533A号小型轿车,在207国道陆村十字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与由东向西过道路的原告相擦挂,致原告受伤,被送往孟冿县公疗医院住院治疗50天,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共支付医疗费7250.40元。本次事故,经孟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俊波负事故全部责任。豫C1533A号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30.40元。

被告刘俊波辩称,我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我己支付原告医疗费800元,对于我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可从我已付款中扣除,多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我。

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愿在交强险限额予以赔偿,本案的受理费、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

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事故责任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同时查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刘俊波已支付医疗费8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俊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在豫C1533A号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剩余部分,依法应由被告刘俊波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庭审中的质辩观点和意见,本院分析认定为:

①医疗费,按照住院医疗费结算票据,认定数额为7250.40元。

②护理费,原告住院50天,参照当地上年度居民其他服务业平均收入79.92元/天的标准计算,认定数额(79.92元×50天)为3996元。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元×50天)为15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认定。

④营养费,原告主张(10元×50天)为5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认定。

⑤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酌定为40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认定数额为13646.4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及平乐村卫生所(洛阳市平乐正骨学校附属医院)收费报销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应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25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该三项为医疗费限额内)、护理费3996元、交通费400元,各项共计13646.40元。被告刘俊波所垫付原告医疗费800元,本人愿意在扣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后,多余款不再要求原告返还,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保险洛阳公司庭审中抗辩称原告有治疗其他疾病用药以及护理费主张数额过高等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雪琴各项损失共计13646.40元。

驳回原告李雪琴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俊波负担(已在被告刘俊波所垫付款中扣除)。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铁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盛晓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