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现涛,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69030185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东宋乡丈庄村十二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红儒,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4909118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东宋乡么沟村一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二人以合伙的形式先后在东宋乡东宋村和小宋村、方里村三处共购买38棵沙兰杨树和1棵泡桐树。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雇佣金小光将未办理采伐手续的31棵沙兰杨树和1棵泡桐树采伐。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无证采伐树木32棵,立木蓄积为17.9624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于2014年7月21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出具了投案自首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报案材料,证人金恒涛、李青超、李肖范、程现中、程小伟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图及照片,指认笔录,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报告,计算表,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程现涛、金红儒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积极缴纳部分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现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金红儒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萍 代理审判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孔献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