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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少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彭婆镇。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少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彭婆镇。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伊川县彭婆街万均超市以每袋80元的价格购买两袋(共100公斤)散装盐,用于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星海实验学校的学生食堂。2014年4月23日伊川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校食堂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查扣剩余的70公斤盐。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上述盐产品碘含量为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依法惩处。

上列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粉玲、杜成爵、李令钦等人证言;3、物证:伊川县盐业局查获的被告人郭某某购买使用的盐产品照片;4、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5、勘验笔录:盐业案件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购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供学生食用,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亚东

审 判 员  李新阁

人民陪审员  李少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珊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