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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交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交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16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兰,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江、冯毅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未审验的豫D77091(豫DE25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洛栾快递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川县城伊水华庭路口时,将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刘广忠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刘广忠于当晚死亡。经鉴定,刘广忠损伤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形成,死亡原因为复合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广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D77091(豫DE25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洛栾快递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川县城伊水华庭路口时,将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刘广忠撞倒致伤,刘广忠当日经伊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4年5月5日,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广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5月8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广忠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刘广忠的损伤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形成,死亡原因为复合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刘广忠的近亲属豆梅锋、刘恒、刘宇、刘向党以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2014年11月4日,被害人刘广忠近亲属豆梅锋、刘恒、刘宇、刘向党与被告人赵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某某在民事判决应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补偿刘广忠近亲属40000元,刘广忠近亲属对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袁延军证言;5、被害人刘广忠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6、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刘广忠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照片;7、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伊川县公安局出具的110联动案件登记表;9、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的到案证明;10、被告人赵某某供述;11、郏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2、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出具的通话祥单;13、刘广忠近亲属与被告人赵某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收款条;14、刘广忠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公诉人及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李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补偿了被害人刘广忠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刘广忠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新阁
人民陪审员  李银汉
人民陪审员  金珂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巧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