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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晓格诉赵景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一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葛晓格,女,汉族,1992年3月29日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赵景卫,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原告葛晓格诉被告赵景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一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葛晓格,女,汉族,1992年3月29日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赵景卫,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原告葛晓格诉被告赵景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葛晓格,被告赵景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秋天认识,于2010年农历腊月22日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双方了解甚少,仓促结婚,且性格差异大,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因男方原因,至今没有生育孩子。被告在外务工所挣钱款不往家里交,也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是原告父母要求我们俩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挺好的。若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应当按照协议支付我一半家产,并赔偿彩礼费用45700元。

双方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2009年秋天,原告葛晓格与被告赵景卫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农历腊月22日举办结婚仪式,之后,男方到女方家生活。2012年7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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