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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广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广城,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广城,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广城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广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初,被告人高广城伙同赵焕一(已判刑)等人,将化名为哎去的云南女子介绍给范县陈庄乡刘张枣坡的张某甲,并以彩礼的形式向张某甲家索要了29000元后,哎去于次日晚上偷偷跑掉。案发后,赃款12000元已退回。
2、2011年7月份,被告人高广城伙同赵焕一采取同样手段,将化名为娜合拉的云南女子介绍给范县濮城镇王刀村的郭某甲,以彩礼的形式向郭某甲家索要23000元现金后,娜合拉在郭某甲家中过了三四天的时间偷偷跑掉。
3、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高广城采取同样手段,将化名为阿娜的云南女子介绍给山东省曹县朱洪庙乡孔某甲,以彩礼的形式向孔某甲家索要现金36000元后,阿娜于十天后偷偷跑掉。
4、2011年2月份,被告人高广城伙同赵焕一采取同样手段,将化名为娜混的云南女子介绍给范县陈庄乡北羊庄崔某甲之子崔太山,并以彩礼的形式向崔某甲家中索要28000元后,娜混于两个多月后偷偷跑掉。
5、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高广城伙同赵焕一采取同样手段,将化名娜黑的云南女子介绍给范县颜村铺乡赵楼村的苗某甲,并以彩礼的形式向苗某甲索要现金28400元。十几天后,娜黑以回家办事为由走掉。
6、2011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高广城伙同程广福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将一名云南女子介绍给台前县马楼乡的闫某甲,并以彩礼的名义向其索要26000元现金,两三天以后,云南女子偷偷跑掉。案发后,赃款5000元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广城的照片及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同案犯赵焕一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郭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甲、苗某甲的陈述,同案犯赵焕一、叶汉、程广福的供述,被告人高广城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广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高广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将部分赃款退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广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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