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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家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家峰,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12041349,汉族,小学肄业,住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村里老沟组61号。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家峰,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12041349,汉族,小学肄业,住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村里老沟组61号。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由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家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家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9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家峰在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老街经营一早餐店,在生产油条过程中掺入泡打粉,并将油条销售给群众食用。2014年5月23日,公安机关从胡家峰处提取的油条,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铝的残留量为970mg/kg。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家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何怀生(系胡家峰丈夫)证言;3、被告人胡家峰的供述;4、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峰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家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家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维东

审判员  苗东文

审判员  陈雪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