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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永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永,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4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永,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4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永酒后驾驶豫R4K986号小型轿车行至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公安局路口处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郭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88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永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永酒后驾驶豫R4K986号小型轿车行至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公安局路口处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郭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8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永的供述和辩解,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文大强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