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陈东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抓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同年9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0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东的父亲与李某某在方城县城关镇滨河东路南头赵某某经营的茶馆门口发生争执,被告人陈东赶到现场与李某某撕打,导致李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陈东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东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另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权某某、董某某、赵某某、侯某某、仇某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