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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青坡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1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青坡,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券桥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1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青坡,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券桥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早上六时许,被告人陈青坡与同族亲属陈某某因为琐事发生纠纷,陈青坡手持木棍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的母亲杨某某上前捞架,陈青坡手持木棍将其打伤。2014年8月20日,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11月16日,陈青坡赔偿杨某某医疗等费用25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青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青坡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另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撤诉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坡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青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