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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思寒与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3503号 原告夏思寒,男,1987年6月9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震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思寒诉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3503号
原告夏思寒,男,1987年6月9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震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思寒诉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