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强,男,1960年6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勇政,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在执行李振强与张勇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勇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政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政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勇政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惠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