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70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5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