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长岭与被告赵战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王长岭,男,1966年2月3日生。 被告赵战争,男,1978年1月20日生。 原告王长岭因与被告赵战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赵战争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王长岭,男,1966年2月3日生。
被告赵战争,男,1978年1月20日生。
原告王长岭因与被告赵战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赵战争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岭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战争未参加诉讼。本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长岭诉称,2014年被告赵战争承包了开封市烈士陵园围墙建设施工工程,其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交给原告王长岭负责施工,并于同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务工程合同》。同年5月25日原告王长岭向被告赵战争交付了竣工的工程。但被告赵战争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给付原告王长岭劳务费,请求判令被告赵战争给付劳务费余额519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赵战争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赵战争承包了开封市烈士陵园围墙建设施工工程,其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交给原告王长岭负责施工,并于同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务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赵战争,乙方王长岭”、“工资:大工每天180元,小工女每天100元,男每天110元”、“工程结束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所有工人工资”。同年5月25日原告王长岭向被告赵战争交付了竣工的工程。但被告赵战争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给付原告王长岭劳务费,至今被告赵战争拖欠原告王长岭劳务费5198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长岭的陈述和《劳务工程合同》、落款为“赵战争”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岭在被告赵战争承包的工地为被告赵战争提供劳务,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王长岭为提供劳务者,被告赵战争为接受劳务者;劳务报酬为技工(又称大工)每人每日180元,女力工(又称小工)每人每日100元,男力工每人每日110元。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工程结束后”。在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不明确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可以随时随地在“工程结束后”向接受劳务者请求支付。被告赵战争欠原告王长岭劳务报酬51980元,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王长岭请求其给付,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劳务工程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王长岭请求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战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长岭劳务报酬5198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王长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赵战争负担(原告王长岭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晓歌
审判员  高连义
陪审员  韩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