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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俊岭,男,1976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俊岭,男,1976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俊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恢复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俊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5月08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魏俊岭驾驶豫BWD69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19线205KM+770M处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辛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俊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魏俊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魏俊岭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已到位。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俊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俊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魏俊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注销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俊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俊岭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俊岭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俊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有河南省尉氏县司法局出具的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俊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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