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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杰,男,1978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杰,男,1978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恢复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日06时30分,被告人邵杰驾驶冀ASJ730号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962KM+9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侧翻,造成轿车乘车的其母亲张某某当场死亡、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邵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得到家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邵杰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06时30分,被告人邵杰驾驶冀ASJ730号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962KM+9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侧翻,造成轿车乘车的其母亲张某某当场死亡、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邵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已得到家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邵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杰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有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司法局出具同意被告人邵杰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杰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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