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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亮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亮,男,1983年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亮,男,1983年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3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月20时45分许,开封县袁坊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带领工作人员王某某、王某甲等对辖区内麦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当巡至袁坊村北地时,发现有麦秆燃烧,询问火场附近的赵建亮、卢某某、李某某有没有见人点火,遭到赵建亮等的不满,赵建亮对李某某等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将李某某、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王某某的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赵建亮自动投案,双方民事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亮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开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亮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建亮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开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建亮调查评估结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道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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