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6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太永,男。 被执行人任兰兰,女。 被执行人曹慧锦,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兰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兰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兰兰有住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续封)被执行人任兰兰在安阳市安钢御景园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任兰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任兰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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