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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永申请执行任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6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太永,男。 被执行人任兰兰,女。 被执行人曹慧锦,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6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太永,男。

被执行人任兰兰,女。

被执行人曹慧锦,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兰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兰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兰兰有住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续封)被执行人任兰兰在安阳市安钢御景园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任兰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任兰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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