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齐太江。 被执行人马春省。 申请执行人齐太江与被执行人马春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马春省的三轮车以2000元的价格予以处理,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下余款项,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