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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陶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普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水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陶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普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水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水强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水强,被害单位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平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董水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驾驶证、假车牌,通过天津市永杰物流中心查询有到河南省新乡市的货物需要找车运输,董水强给物流公司200元信息费,物流公司将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员苗某某的电话告诉董水强,董水强通过与苗某某联系,有其将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代理港达美航货运公司的美国瑞安纸浆运输到河南省新乡市。同年3月2日,被告人董水强从天津外代物流公司院内装载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代理的美国瑞安纸浆35.5吨后将手机关机,并私自将纸浆销售给山东潍坊市高密市柴沟镇东注沟村民刘某某,获款82300元。经鉴定,美国瑞安纸浆每吨价值3984元,35.5吨总价值141432元。
二、2014年4月14日左右,山东省郓城县黄安镇黄北行政村黄北村居民吴某通过河南省泌阳县的经纪人杨某某联系到新蔡县赵某某的木板厂,他就让杨某某联系车装货,等货装好后就汇款。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董水强使用手机联系驻马店市杨柳货运信息部员工柳某某,让柳某某帮其联系运货,并把事先准备好的假驾驶证号码、假车牌等信息提供给柳某某,当日柳某某介绍董水强帮客户杨某某从新蔡县孙召镇赵某某经营的杨树板场拉货物到山东菏泽。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董水强开车从赵某某板场内将价值74200元的杨树木板皮装车运走后关闭手机,经李某某介绍私自将所运货物销售给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井沟镇前送戈村村民李某甲,除给李某某2800元信息费外,货款70000元被董水强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4月16日下午3点左右,杨某某给吴某打电话说:货装好了,货款是74200元。吴某给赵某某转账742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给吴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水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高速公路监控卡口拍摄的车辆的照片,书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农行网银到账记录、新蔡县公安局证明、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新蔡县公安局新公(西)行罚决字(2014)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苗某某、王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柳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鉴定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津滨塘价认字(2014)第055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水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董水强到案后已退出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水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董水强将诈骗被害单位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的纸浆折款人民币1414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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