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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等4人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少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 辩护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少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
辩护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诬告陷害于2014年9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14年9月26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第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孙某、张某某、林某某张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红宇,被告人孙某、张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22时许,睢县河集乡八里屯村村民马某某在睢县湖西路百乐门KTV唱歌期间,到旁边的凯旋门娱乐会所四楼的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和牛某某宿舍内行窃,离开时被人发现。时任凯旋门娱乐会所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孙某、店长赵某某在得知三人共丢失了少量现金后,告诉三人要告知公安机关丢失现金2000元以上,否则对小偷不能治罪,同时指使三人向公安机关陈述共丢失5000元,具体各自丢失的数额由三人分配,商议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现金被盗、被告人林某某在自认被盗几十元现金的情况下,向侦查人员均陈述被盗现金2300元。孙某为了印证三人的陈述,又制作了假的工资单,夸大了三人领取工资的数额。
2014年8月23日18时许,睢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等三位失主调查询问后将马某某刑事拘留,后于8月29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6日,睢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马某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4年9月18日,我院要求侦查人员对张某某、林某某重新复核取证,二人如实交代了作假证的详细经过。现马某某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被我院不起诉处理。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张某某、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张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马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牛某某证言;被害人马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张某某、林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孙某、张某某、林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对被告人孙某、张某某、林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本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原来因故意伤害罪先行羁押5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53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
二、被告人孙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林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乔家习
审判员  陈熙杰
审判员  张凤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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