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秦得征(又名秦德征):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太功: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钱法权:男,1987年12月23日生,回族。 原告秦得征因与被告钱法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太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法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份,原告在碧景园购置房产一套,房屋已装修完毕,后开发商把房屋卖给别人,开发商和物业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整,开发商承担4万元整,物业被告钱法权承担1万元整,被告钱法权已赔偿5500元,下欠4500元。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一推再推,给我打欠条一张,并保证2013年5月底还清。谁知,一年多来,经多次催要仍分文不给,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5月12日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秦德征现金4500元2013.5.12钱法权月底还清”,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4500元。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对原告请求的抗辩权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5月份,原告在原告在碧景园购置房产一套,房屋已装修完毕,后开发商把房屋卖给别人,开发商和物业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整,开发商承担4万元整,物业被告钱法权承担1万元整,被告钱法权已赔偿5500元,下欠4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一推再推,并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保证于2013年5月底还清,但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欠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钱法权欠原告4500元现金未清偿的事实清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钱法权清偿4500元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法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偿原告秦得征欠款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法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