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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韩永华、吴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华,男。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华,男。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强,男。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永华、吴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兴、被上诉人韩永华的委托代理人陈琦、被上诉人吴新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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