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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常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宇。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常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宇。
委托代理人:闻武浩,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宇于2013年7月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7756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西丹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孙宇的委托代理人闻武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18时30分左右,周彬驾驶孙宇所有的豫R45758—豫RE27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12国道自西峡向内乡方向行驶,行至312国道西峡县丹水镇七峪村冯营路段,因路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豫R45758—豫RE27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损坏、孙宇受伤、村民财物损坏、路政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孙宇于当日被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2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0003.1元,2013年3月18日,孙宇到西峡县人民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放射费)120元。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宇无责任。对孙宇伤残程度,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南峡光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03210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孙宇腰椎压缩性骨折愈后遗留腰部活动功能部分丧失遗属九级残。对于孙宇的后续治疗费,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南峡光司鉴所(2013)咨询字第1/032104号法医临床咨询意见书,意见为:孙宇后期解除内固定的医疗费约7400元。经查证,周彬驾驶的孙宇所有的豫R45758—豫RE27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双份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5万元、车辆损失险315000元及车上责任险(乘客)10万元。
庭审中,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对孙宇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宛溯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孙宇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腰部损伤程度属十级伤残。对此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
另查:1、孙宇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孙毅浩,生于2010年12月5日,次子孙毅可,生于2013年2月22日。
2、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0732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周彬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而形成。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由于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车上责任险(乘客),故对孙宇的合法损失理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车上责任险(乘客)10万元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孙宇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0123元,后续治疗费7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护理费795.2元(56.8元/天×23天),误工费5680元(56.8元/天×100天),残疾赔偿金40885.24元(20442.62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8302.8元[长子孙毅浩3774元(5032元/年×15年×10%÷2)+次子孙毅可4528.8元(5032元/年×18年×10%÷2)],上述共计83746.24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车上责任险(乘客)10万元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孙宇车辆损坏,经鉴定车辆事故损失价值为127256元,扣除经市场调查后取得的报废件残值9300元,损失金额为117956元,施救费11000元,共计128956元,由于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故此128956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315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孙宇诉请的赔偿他人的损失8800元,仅提供了赔偿协议,无相关机构的鉴定结论,故赔偿他人损失的款项无法确定,故对此8800元,不予支持;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后,孙宇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系行驶中刹车、方向失灵导致车辆翻车,这属于车辆故障,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孙宇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事故系因路滑,加之司机周彬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而形成,对此认定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无异议,仅凭孙宇司机报险时所称并不能确认车辆本身有缺陷,故对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孙宇的后续治疗费应在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由于孙宇的后续治疗费有鉴定部门的咨询意见书予以鉴定,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对孙宇提供的后续治疗费咨询意见也无异议,故后续治疗费应予以一同处理。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申请复核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第一次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故此次鉴定费700元,应由孙宇负担,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赔偿孙宇的损失范围内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宇212002.2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孙宇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66元,由原告孙宇负担。
太平洋财南阳支公司上诉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于孙宇因治疗该事故所造成的伤情所花医疗费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孙宇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孙宇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对孙宇医疗费用是否应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2、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宇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核定医疗费的行为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保险法设立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合理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本案中,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治疗费用中有不合理和不必要的花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关于在医保范围内赔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宇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本案中孙宇在原审中提交了方城县城关镇翟庄村民委员会和方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孙宇在方城县凤瑞路租房居住。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关于孙宇不在城镇居住、不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孙宇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与上述证据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宇虽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城镇居住,符合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的条件。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宇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景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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