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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哲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允,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哲。 委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允,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哲。
委托代理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哲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哲于2013年1月6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允,李哲的委托代理人周会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14时,李哲驾驶豫RDL808号轿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豫RDL808号轿车受损。豫RDL808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2012年2月10日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6月邓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该事故车辆损失为48385元的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5月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西众司鉴定评估字(2013)第037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结论该车辆事故损失价格为35509元,2013年9月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又作出司法鉴定评估补充报告,评估补充车辆损失4475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哲为其所有的豫RDL808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李哲投保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李哲的车辆损失39984元。因交通费用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李哲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因修车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哲保险赔偿金共计39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未经我公司知道和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评估单位作出补充评估报告,补充车损4475元程序违法;2、评估单位依据4S店的报价进行定损的标准有误,得到的结论错误,远超出我公司委托普通修理厂进行修理的23016元的定损报价,我公司应按照普通修理厂进行修理的23016元的定损报价进行赔偿。
李哲答辩称:1、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作出的评估报告对我的车辆受损情况有遗漏,我当庭申请对遗漏部分进行评估,原审法院委托原评估单位对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作出补充鉴定程序合法;2、普通修理厂的低价修理不能保证车辆的质量,评估单位依据4S店的报价进行定损,采用的标准正确,结论正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要求按照普通修理厂的定损报价进行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及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审法院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2、评估单位依据4S店的报价进行定损,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要求按照普通修理厂的定损报价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庭审中,李哲对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车辆事故损失价格为35509元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不服,认为鉴定内容有遗漏,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委托原评估单位对鉴定结论的遗漏内容进行补充鉴定,此后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了补充鉴定报告,补充车辆损失价款4475元,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补充鉴定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过程中,李哲认为鉴定内容有遗漏,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原鉴定评估单位对遗漏部分进行补充鉴定,该活动是原鉴定活动的延续,仍由原鉴定评估单位进行,不存在更换和重新选择鉴定单位问题,不存在当事人的选择问题;该补充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补充鉴定结论进行了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的上述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补充鉴定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审补充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鉴定评估单位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依据4S店的质量标准及报价进行评估定损的行为符合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对事故受损车辆进行修复的约定和通常理解,且保险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关于鉴定评估单位依据4S店的报价进行定损的标准不当,应当按照普通修理厂的定损报价进行赔偿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景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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