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 负责人:周志钏,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尚光同。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玉。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书珍。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博。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柯。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于2013年1月4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支付工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2751.5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尚光同、张战伟,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的委托代理人许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