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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 负责人:周志钏,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尚光同。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玉。 委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
负责人:周志钏,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尚光同。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玉。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书珍。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博。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柯。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于2013年1月4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支付工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2751.5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尚光同、张战伟,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的委托代理人许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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