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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袭桂清、常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 负责人:乔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
负责人:乔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袭桂清。
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友。
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邓州公司)与被上诉人袭桂清、常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袭桂清、常友于2011年9月14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寿保险邓州公司赔偿袭桂清、常友保险金29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国家发布的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邓法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邓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南民一终字第9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还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邓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保险邓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春生、孔磊,常友,袭桂清、常友的委托代理人董志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艳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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