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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孟江与被上诉人付军国、付晓龙为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孟江。 委托代理人:杨振忠,北京市海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淦宇,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军国。 委托代理人:郭明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孟江。
委托代理人:杨振忠,北京市海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淦宇,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军国。
委托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司法局卢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晓龙。
委托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司法局卢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孟江与被上诉人付军国、付晓龙为继承纠纷一案,付孟江于2013年5月22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付军国返还付孟江应继承的财产(位于付寨村南边,省道248线旁边的三间平房及猪舍,付寨村中东临付军国的房产一处、电动三轮车两辆、电视机一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付孟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孟江的委托代理人杨振忠、殷淦宇,付军国、付晓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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