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书亚,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臣,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利。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涛。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文利、井展、赵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文利于2013年7月1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井展、赵新涛、安诚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3647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诚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臣,王文利的委托代理人铁永谦到庭参加诉讼,井展、赵新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赵新涛驾驶临时牌照为豫A526J5轿车行至231省道邓州市七里店处,与皮桂业驾驶的豫RKJ629轿车相撞,致豫RKJ629轿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13年9月9日,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邓公交认(2013)第138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皮桂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新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井展无责任。2013年9月13日,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豫RKJ629轿车车损为31659元。王文利支付施救费1400元。原审另查明:豫RKJ629轿车为王文利所有,皮桂业为其雇佣司机;赵新涛为井展雇佣司机,井展所有的豫A526J5轿车在安诚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赵新涛驾驶的豫A526J5轿车与皮桂业驾驶的豫RKJ629轿车相撞,致豫RKJ629轿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这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皮桂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新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井展无责任,原审法院亦予以确认。虽然保险公司对王文利的车损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办理申请重新评估的相关手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王文利的损失应按下列范围和标准计算:车损31659元;施救费1400元。上述两项共计33059元。因王文利未提交其支付交通费的相关票据,故其要求的交通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本案中王文利各项损失33059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赵新涛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王文利保险赔偿金共计33059元二、驳回王文利对赵新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王文利负担490元,井展负担210元。 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交强险应当分项处理。请求:改判减少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0146.54元。 王文利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处理。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井展所有的肇事车辆识别代码为:LGXC16DF6D0021889,所投保的交强险单号为:299410303302013001309,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9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18日二十四时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安诚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则安诚财险南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相悖,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峰1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