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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宗宣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宣坡。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负责人:马俊明,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宣坡。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负责人:马俊明,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合伟。
上诉人宗宣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宗宣坡于2013年7月9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及实际车主李合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855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宗宣坡、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宗宣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源,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李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宗宣坡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1时30分,宗宣坡驾驶豫R49886-豫R9912挂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653KM+50M处,由于雪天路滑车辆失控撞于道路中央隔离带上,造成驾驶人宗宣坡受伤,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宗宣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宗宣坡被送往洛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2999.6元。2013年1月21日,宗宣坡转院至西峡县豫西协和医院救治,于2013年2月25日出院,住院35天。后于2013年4月7日入住豫西协和医院,于2013年4月20日出院,住院14天。宗宣坡于2013年5月9日至5月10日又入住豫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宗宣坡在豫西协和医院共计住院49天,共花费医疗费27729.67元。在洛川县及西峡县住院共计住院50天,花费医疗费30729.27元。宗宣坡从洛川县转院至西峡县豫西协和医院支付救护车费2800元。2013年6月20日,宗宣坡的伤残状况经司法技术鉴定为:宗宣坡右股骨干下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膝关节运动障碍属九级残;后期解除右股骨内固定器约需医疗费12000元。宗宣坡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事故发生后,李合伟已经预支付宗宣坡费用24000元。
原审另查明:1.豫R49886-豫R9912挂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入有车上人员险一份(20万元)。
2.宗宣坡,生于1972年1月27日,方城县袁店乡尚台村大刘庄人,现租住于南阳市宛城区东关办事处天山路三杰景山小区(户主李斌)。自2011年起至事故发生前受雇于李合伟为其从事车辆运输经营,月工资5000元。宗宣坡的驾驶证号为412922720117615,A2证,发证日期2007年6月27日,有效期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号为:4113000020011006764,有效期自2011年5月11日-2017年5月10日。其女:宗袆,生于2008年10月24日,其子:谷萧萧,生于2012年3月10日。宗宣坡妻子:谷素红,2000年参加工作,系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宗袆、谷萧萧跟随宗宣坡在南阳市生活。
3.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2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32.9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以上事实有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洛川县人民医院、西峡县豫西协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及医疗费发票、南阳峡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已经延安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认定,且宗宣坡、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李合伟对该认定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主要依据。关于宗宣坡诉请的各项损失的确认,原审法院根据宗宣坡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认定的事实,认为宗宣坡诉请的:误工费:20000元(5000元/月×4个月),护理费:3000元(60元/天×50天),营养费:750元(15元/天×50天),伙补:1500元(30元/天×50天),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400元,后期医疗费:1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宗宣坡诉请的医疗费38434元,经原审法院核实应为30729.27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宗宣坡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户口薄上显示长子为宗学宽,但载明2008年4月21日因投亲迁往云阳镇米坪村。宗宣坡未提供对宗学宽的抚养关系证明,故其要求的对宗学宽的抚养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宗宣坡要求的宗袆、谷萧萧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宗宣坡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为41198元。关于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宗宣坡虽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其居住在城镇,且从事道路运输职业。其主要收入来源及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故其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宗宣坡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宗宣坡的损害结果系自己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而致,李合伟亦不是实际侵权人,故宗宣坡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确定宗宣坡的合理损失为192647.27元。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作为该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人依法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认为宗宣坡诉请的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的辩解理由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宗宣坡诉请的鉴定费,由宗宣坡与李合伟分担。综上,根据原审法院认定的宗宣坡的合理损失,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2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宗宣坡191247.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豫R49886-豫R9912挂半挂牵引车投保的车上人员险20万元限额内赔偿宗宣坡191247.27元。二、宗宣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李合伟垫支款24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宗宣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8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5788元,由宗宣坡负担2000元,李合伟负担2388元。
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宗宣坡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宗宣坡花费的医疗费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于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3、原审判决支持宗宣坡的后期护理费错误,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4、原审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5、原审判决宗宣坡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明显过高,应依法酌减。请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宗宣坡各项损失95875.17元,并由宗宣坡、李合伟承担上诉费用。
宗宣坡答辩称:1、宗宣坡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正确。2、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宗宣坡的医疗费超出了国家医疗保险的标准。3、宗宣坡的后期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4、宗宣坡的儿子和女儿跟随宗宣坡在城市生活,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5、宗宣坡的误工费、护理费符合实际情况。请求: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李合伟答辩称:意见与宗宣坡答辩意见一致。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宗宣坡驾驶豫R49886-豫R9912挂半挂牵引车撞于道路中央隔离带上,造成驾驶人宗宣坡受伤,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豫R49886-豫R9912挂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入有车上人员险一份(20万元),因此,对于宗宣坡的损失,应由人民财险西峡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关于宗宣坡的伤残赔偿金标准问题,宗宣坡虽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且从事道路运输职业,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宗宣坡花费的医疗费由医疗费用票据予以证明,保险公司上诉称应扣除非国家医疗保险费用,但未提出哪些费用超出了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宗宣坡的后期护理费虽未实际发生,但为其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有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维持。宗宣坡的子女随其在城镇生活,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关于宗宣坡误工费和护理费标准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宗宣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宗宣坡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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