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南召县碧恒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代码:69055287。 地址:南召县城郊乡西沟。 法定代表人张雪莹,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时箐,南召县1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 组织代码:17640198-3。 地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 负责人任宏,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召县碧恒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召碧恒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南召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于2014年12月4日由审判员张豪独任审理了此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3日18时左右,司机李龙康驾驶原告所有的豫R5C875号轿车沿南召县城黄洋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双桥路段时,将前方王玉梅驾驶的电动车(载乘薛培)撞倒,发生了王玉梅、薛培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龙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共赔偿王玉梅、薛培损失10919元。豫R5C857号轿车在被告人财险南召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为理赔事宜,协商不一。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9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复印件)一份。 2、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赔偿协议凭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李龙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与薛培达成赔偿协议。 3、豫R5C857号轿车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4、保单一份,证实事故车辆豫R5C857号轿车在人财险南召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 5、王玉梅、薛培在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发票各一份。证实王玉梅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707.4元;薛培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1817.4元。 6、餐饮服务许可证一份。证实王玉梅、薛培从事餐饮服务业。 被告人财险南召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原告赔付受害人也属实。本公司对合法合理的部分应予理赔,按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人财险南召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2月13日18时左右,司机李龙康驾驶原告所有的豫R5C875号轿车沿南召县城黄洋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双桥路段时,将前方驾驶的电动车王玉梅(载乘薛培)撞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玉梅、薛培受伤、电动车损坏。此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龙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玉梅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707.4元。薛培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1817.4元。原告共赔偿王玉梅、薛培各项损失10919元。王玉梅、薛培受伤前从事餐饮服务业。 豫R5C857号轿车在被告人财险南召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赔偿一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亦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中王玉梅的损失有:1、医疗费,707.4元;2、误工费,依据2014年河南省餐饮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为27404元/年÷365天×7天=525元;3、护理费,依据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67元/天×7天=46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30元/天=210元;5、营养费:7天×10元/天=70元。共计1981.4天。依据上述标准,薛培的损失有:1、医疗费,1817.4元;2、误工费,为12天×75元/天=900元;3、护理费,为80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30元/天=360元;5、营养费,12天×10元/天=120元。共计4001.4元。二人共计5982.8元。以上数额均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原告的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召县碧恒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98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呈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褚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