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10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证人王某甲、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1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1年9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载明原告生于1984年7月24日。
2、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2011年9月5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3、南召县白土岗供销合作社2014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张某与王某某2011年4月在张某家中举行婚礼,同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在张某家中居住,双方未生育子女,因经常为琐事生气,导致2012年3月王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甲、温某某出庭作证,证人系原、被告邻居,证词的主要内容为:张某妻子王某某2012年3月外出后,一直未见其回来过,张某与王某某未生育子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对其本人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词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1年9月5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伟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奇
审 判 员  杨雪营
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